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也是城市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总结我市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工作的经验做法,聚焦保护对象概念不明晰、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理念,全面规范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和活化利用。着眼当前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工作实际,细化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的同时,增加了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为保护利用我市现存的大量里院式建筑物等传统风貌建筑提供法治保障。围绕优化保护对象认定程序和标准,建立普查和推荐并行机制,创设先予保护措施,完善备选目录制度,充分挖掘潜在资源,避免保护价值消失。正确处理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的关系,一方面按照“统筹管理,职责明晰”的要求,明确保护职责、保护措施和保护方式;另一方面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对保护对象进行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各方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形成社会合力。下一步,按照立法程序,《条例(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